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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人

2025-07-05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多层法律关系的复杂问题,其权利链条主要包括赛事组织者赛事节目制作者(主转播商)、持权转播商及传播平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惯例,权利主体及其法律依据可归纳如下:

赛事组织者:原始权利基础

赛事组织者(如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体育协会等)是体育赛事的原始权利人,享有对赛事传播的绝对控制权。其权利基础主要包括:

1. 章程约定

  • 国际组织通过章程明确对赛事传播的专有权。例如《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全部权利,包括转播权;国际足联章程亦赋予其对赛事的所有权利。
  • 2. 国内法依据

  • 我国《体育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传播赛事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为赛事组织者的“转播权”提供了法定请求权基础。
  • 3. 权利内容

  • 包括授权制作赛事信号许可转播分销转播权等,可通过许可合同向持权媒体分授权。
  • 赛事节目制作者:视听作品/制品的著作权人

    赛事节目制作者(如OBS主转播商)对直播画面进行拍摄剪辑加工,形成可传播的节目内容。其权利性质存在“作品”与“制品”之争:

    1. 视听作品保护(主流观点)

  • 若节目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慢镜头回放解说等方面体现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例如:
  • 央视国际诉凤凰网案中,法院认定中超赛事直播画面因独创性编排构成作品。
  • 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的公用信号制作通常满足独创性要求。
  • 2. 录像制品保护(例外情形)

  • 若节目仅为机械录制(如单机位固定镜头),缺乏创作性,则作为“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 3.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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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转播商(如OBS)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或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可控制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 持权转播商:分授权与传播权

    持权转播商通过授权合同获得赛事组织者的转播许可,并对公用信号二次加工后传播:

    1. 权利来源

  • 基于与国际组织的转播协议(如CCTV获巴黎奥运会中国区独家转播权)。
  • 2. 权利内容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人
  •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向公众传播赛事节目(如咪咕抖音转播世界杯)。
  • 分许可权:可向第三方平台再授权(如CCTV分授权咪咕快手转播奥运)。
  • 3. 典型案例

  • 咪咕获得2025世俱杯独家转播权,可全量直播63场比赛并开发AI观赛功能;
  • 腾讯获得2025-2027年温网国内独家新媒体转播权。
  • 流媒体平台:新型权利布局

    随着技术发展,流媒体平台通过购买转播权成为重要权利人:

    1. 全球趋势

  • 2025年流媒体平台体育转播支出达125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20%(如DAZN亚马逊Netflix)。
  • 2. 权利拓展

  • 开发AI解说多视角直播等新功能,可能形成衍生著作权。
  • 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护路径

    权利人可通过多重法律途径维权:

    | 侵权行为 | 保护路径 | 案例依据 |

    |-|--|-|

    | 盗播赛事直播画面 | 1. 著作权侵权:主张视听作品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搭便车”行为 | 新浪诉凤凰网案
    体奥动力诉土豆网案 |

    | 未经许可采集赛事现场信号 | 《体育法》第52条:赛事组织者可直接维权 | (2022)京民申4494号判决 |

    | 广播组织信号被非法转播 | 广播组织权:电视台可禁止他人转播其载有节目的信号 | 央视诉暴风案 |

    权利归属框架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链条可概括为:

    赛事组织者(原始权利)→ 主转播商(节目著作权)→ 持权转播商(传播权)→ 分授权平台(分许可权)

    随着《体育法》明确组织者权利司法实践统一作品认定标准,以及流媒体推动版权交易扩张(如2025年DAZN以10亿美元购世俱杯转播权),权利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技术迭代(如AI生成内容)可能催生新型权属争议,需持续关注立法与判例发展。